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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觀光、漁業資源,發展海上娛樂 休閒活動,期有效管理、安全使用本縣新港漁港浮動碼頭(以下簡稱 浮動碼頭),爰訂立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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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浮動碼頭泊位平時應保持淨空,不作卸魚、加油、加水、加冰、修護 、補給、休息等固定碼頭使用,平時提供娛樂漁業漁船以及經申請同 意停泊之海上遊樂船舶、交通客輪載客上下岸使用,但颱風或緊急狀 況應優先提供漁船避風或避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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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浮動碼頭使用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以先到先用,每艘船舶載客上下岸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為原 則,作業完畢即應駛離,不得滯留或休息。 (二)使用之船舶以不超過 25.3m x 5.1m x 2.2m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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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浮動碼頭及其泊位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採補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二)排洩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污水、廢油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三)作釣魚、訓練、跳水、游泳或其他水上活動。 (四)堆置漁具、漁貨或其他物品。 (五)停泊或放置未具船型之浮具。 (六)其他妨害浮動碼頭安全或污染浮動碼頭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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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本要點者,本府逕依漁港法規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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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漁港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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