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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縣海域之賞鯨船,為愛護鯨豚及其他海洋生物,各賞鯨船承諾遵守配合 以下規定: 一、業者應注意事項: (一)經營娛樂漁船業者及娛樂漁船駕駛人,應曾參加鯨豚生態講習;娛 樂漁船駕駛人,須有經驗並取得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相關各項載 客執照,且娛樂漁船應遴用合格之解說員。 (二)搭載乘客之娛樂漁船,應具備通訊、滅火、足量救生圈及救生衣等 設備,並置於明顯易取之處;乘客上船時,應分發救生衣並講解救 生衣穿帶方法。 (三)娛樂漁船應將漁業執照、小船執照、駕駛證、緊急逃生指示緊急電 話表等,懸掛或張貼於明顯易辨之處,解說員執勤時,應佩帶證件 。 (四)經營娛樂漁業者,應為乘客投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之保險。 (五)娛樂漁船應有安全圍欄;安排乘客座位或活動位置時,須以乘客最 多人次全站在甲板同一邊,不致翻覆為準。 二、與鯨豚間之互動: (一)賞鯨豚禁區:以大型鯨豚為中心,五十公尺範圍內禁止進入;但若 為母鯨帶幼鯨,則擴大為一百公尺;但若為停船狀態,有時鯨豚會 自然靠近,則須待鯨豚離開三十公尺後始可開動。 (二)逼近觀察區:距鯨豚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範圍內,以無浪速度五節 以下行駛。同時間內以一艘船停留,停留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三)準備區:距鯨豚一百公尺至四百公尺範圍,船隻進入此區時,應減 速在十節以下並減低噪音,禁止突然改變速度、方向與倒退;並保 持在鯨豚側後方,船行與鯨豚保持平行;本區內不得同時超過三艘 船停留,時間以二小時為限。 (四)不得追逐鯨豚,或橫越其前行路線,亦不可分開母鯨與幼鯨,拆開 鯨豚群或將鯨豚群逼困於船與岸邊之間。 (五)於鯨豚下潛時,賞鯨船離開時,採緩慢移動,並持續保持警戒至四 百公尺外,如引擎在減速或熄火狀態下,則應等五分鐘後再上檔或 發動。 三、賞鯨船於載客時,遇實際海況七級風浪以上時,不得出海。 四、乘客行為方面:賞鯨業者應管理乘客,不得往海上拋棄煙蒂、垃圾或 餵食鯨豚。 五、賞鯨業者須參加縣政府舉辦之賞鯨船業者定期或臨時協調會議。 六、若有任何一艘娛樂漁船,於海上遇有特殊狀況,應立即通報岸台並聯 絡週邊友船就近護航。 七、本規範由台東縣政府農業局漁業課草擬,經賞鯨業者協調同意後施行 ,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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