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各漁港管理站派駐人員出勤管理 特訂本要點。
|
|
二、各管理站應設簽到(退)簿、外出登記簿、加班登記簿及工作日誌等 ,均由本府印製,發交各站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於每年一月、七月 十日前將簽到(退)簿,逕送本府人事室備查。
|
|
三、派駐人員上下班時間比照本府規定辦理,如有特殊情形者,應專案簽 報本府核准。
|
|
四、派駐人員請假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但有緊急情形者,應先以 電話向本府農業局報准後補辦手續。
|
|
五、派駐人員如因業務需要加班、公差者,應先以電話向本府農業局報准 後,限於十五日內辦理各項手續。
|
|
六、派駐人員差旅費、加班費、誤餐費等比照本府規定辦理。
|
|
七、本府農業局、人事室經常派員查勤,如發現有遲到、早退、曠職等情 事時,依照本府有關規定辦理議處。
|
|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照本府有關規定辦理。
|
|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