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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 )為辦理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生活新知及民 俗節慶等活動時,能確保活動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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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得依其行政隸屬、專業地位、主導角色、權 責範圍,為以下之任務分工: (一)指導單位:對整體活動之規劃進行給予專業指導及行政支援。 (二)主辦單位:綜理活動之策劃與進行,協調解決相關機關團體活動運 作所可能衍生的問題,並為該活進行時對外代表單位。 (三)承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活動性質及人力考量,遴選相關機關團體 承辦之,以達分工合作之效。 (四)合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業務之需要,邀集業務相關之機關團體合 作,以擴大活動層面,增強活動效果。 (五)協辦單位:主辦單位為使活動順利進行,基於人力、財力、場所等 考量,得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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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應考量其辦理規模、天候選擇以室內或室外 方式辦理,並依其性質區分為下列三類: (一)第一類:國際性、全國性活動。 (二)第二類:全縣性活動。 (三)第三類:區域性、特定性、例行性、一般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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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學校辦理前點所定之第一類活動應於三十日前,第二類活動應於 十四日前,第三類活動應於七日前,填妥「辦理○○活動安全管理作 業評核表」(如附件一),報請主辦機關首長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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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各類活動,必要時應與參與活動之機關、團體簽訂「活動契約書 」(如附件二、附件三),明定責任歸屬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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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學校應於辦理第一類、第二類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活動辦 理情形等相關資料及成效檢討報告,陳報縣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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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有關場地之選擇,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考量活動性質、參加人數多寡、參加對象、經費預算、場地之安 全性及可資利用之現有設備資源等。 (二)應做交通狀況評估,包括對附近交通衝擊、停車問題、參加人員運 輸能量。 (三)應做事前規劃,包括各個活動場所之劃分、人員動線考量、禁止進 入區域劃定或禁止使用之現有器材標示等。 (四)應考量其合法性,包括場地適用性質、建築物使用執照、場地租借 契約訂定等事項。 (五)租用或借用場地辦理活動,應事前了解該場地或現有設施是否投保 意外、平安或醫療險;若為室內場地是否為安全合法建築、器材設 施是否合於安全標準等;若為室外場地,應注意舞台、帳篷支撐結 構是否安全,音量是否超過管制標準。 (六)因應颱風、地震、火災或其他意外狀況之發生,應訂定緊急應變疏 散措施。疏散路線應明確標示或圖示分發相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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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其過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活動前: 1 明確之工作分組與職掌劃分。 2 動線之規劃:疏散路線、服務台、媒體新聞中心,飲水設施等之 規劃。 3 活動項目、器材之規劃:請專業單位參與。 4 參與對象之考量:針對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精神狀況等之考量 。 5 參與人數之規劃:依活動之性質、場地之大小來規劃參與之人數 。 6 搭建臨時展演場所及場地建物結構安全之認證(如舞台設計): 洽請本府工務局辦理。 7 場地消防安全之檢查:洽請本縣消防局辦理。 8 交通動線、交通管制(含停車)等之規劃及交通管制、人身安全 、秩序維護等相關事宜:洽請本縣警察局配合辦理。 9 救護設施之規劃:設立醫療站(含醫護人員、相關專科醫生、急 救設備、藥材及救護車):洽請本縣衛生局辦理。 10 環保衛生之規劃:如流動廁所、垃圾筒、資源回收筒等,請向本 縣環境保護局申請。 11 活動場地施工期間勞工安全衛生檢查之規劃:主辦單位於辦理活 動前,應主動檢附活動施工單位、名稱、時間、地點等資料,洽 請本府社會局辦理。 12 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及安全防範:如施放煙火等之安全評估。 13 考量因天候影響活動之應變措施。 14 工作人員之分工:活動前之教育、訓練,必要時訂定活動安全準 則。 15 意外事故之保險工作。 16 緊急事故之因應措施: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建立健全的指標、回 報系統。 17 參加人員膳宿問題等考量。 (二)活動中應確依本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執行,並落實下列措 施: 1 場地、器材設施於活動前再檢查,以及活動進行中之適度補充。 2 活動項目實施前安全注意事項再說明。 3 場內、外人員安全、秩序之維護。 4 注意嚴防器材、設備一切可能之破壞。 5 防範活動突發狀況之發生,注意現場氣氛及群眾情緒之掌握,避 免鼓躁、推擠之情況。 6 噪音、環保、交通問題之影響。 (三)活動後: 1 器材清點、檢查、歸還與保管等工作。 2 場地之復原及整理工作。 3 活動項目、場地、器材、設備等使用後之總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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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應本於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得酌收活 動成本費,如出售門票或入場券等,其活動之經費來源與核銷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經費來源 1 由主辦單位相關預算支應。 2 配合活動目錄,整合辦理單位資源聯合辦理,共同分攤活動經費 ,減輕預算支出。 3 結合社會、社區等資源,減少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財力支出。 (二)經費核銷 1 活動經費悉數為主辦單位年度預算支付者,於活動結束後十四日 內,由承辦單位依會計程序,檢據向主辦單位辦理核銷。 2 活動經費由政府各相關部門補助者,承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十 四日內,檢附支付憑證或相關資料,向補助單位辦理核銷;若由 政府相關部門分攤支付款項者,承辦單位應於上開期限內依「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核銷。 3 活動經費如部分為民間贊助者,承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十四日 內,依會計程序辦理核銷。 4 活動經費悉數由民間單位負擔或參與活動者自行支付者,應依活 動契約或相關規定辦理;若涉有固定資產之贈與,應依「臺東縣 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有關「受贈」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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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活動經驗 1 曾經規劃之活動類別、人數。 2 曾經參與之活動類別、人數。 3 曾與本府所屬單位合作之經驗。 (二)組織背景 1 活動或權責內涵與該組織業務相關。 2 該組織之人力符合該活動需求。 3 該組織提供之財力符合活動需求。 4 該組織具備充足之風險承擔能力。 (三)作業程序 1 活動企劃書完備。 2 完成簽約程序。 3 與各相關單位協調及會審事項完備。 (四)安全措施 1 基本安全要件。 2 本活動特殊安全需求考量。 3 意外事故防範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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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依第六點規定,於活動結束後適當時間進 行績效檢討,其範圍、內容如下: (一)準備與訓練是否充分? (二)工作項目與職務分工是否界定清楚? (三)作業程序是否了解?運作是否圓熟? (四)協調會議溝通管道是否暢通? (五)資訊的取得是否方便? (六)民眾是否有參與活動意願? (七)社會資源是否充分配合? (八)活動目的是否達成? (九)活動企劃書及經費運用是否妥善? (十)各項媒體宣導聯繫工作是否具體完成、偶突發事件及媒體輿論處 理是否明快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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