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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案件團體成績評定公式: (一)速度得分: 以各機關依限辦結件數與辦理總件數之比(即依限辦結百分比), 每%以一分計作為速度得分。 (二)人力得分: 1.以各機關總計每人次平均辦理件數為基數,其基本分數以八十分 計算。 2.合計件數÷承辦人次數=每人次平均辦理件數。 3.八十分×(該機關每人次平均辦理件數÷各機關總計平均每人次 辦理件數)=該機關之人力得分。(最高以一百分計列) (三)實地考核得分: 依「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未依規定處理人民申請案件實地督考 扣分標準表」辦理。 (四)申請案件成績得分: 速度得分×三十%(權數)+人力得分×二十%(權數)+實地考 核得分×五十%(權數)=成績得分。 (五)名序評定: 申請案件成績得分,以評列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 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不滿七十分者 為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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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全年辦理件數達一千件以上,應依上述 規定辦理考核,凡成績評列優等之機關,其主管、副主管(專員、 技正)附屬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及有功人員,各予記功一次 ,至於各級承辦人員、登記員及主管研考人員應依照「臺東縣政府 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文管制與考核獎懲作業要點」第八十九點規定 各項獎勵評分標準辦理。 (二)各機關內部單位受理人民申請案件,全年辦理件數達五百件以上, 應比照上列評定公式辦理考核,凡成績考列優等之機關,其主管及 有功人員應依照「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文管制與考核獎 懲作業要點」第八十九點規定各項獎勵評分標準辦理。 (三)各機關能積極研究簡化申請書表,縮短處理期限,強化稽催管制, 提高行政效率,加強為民服務工作,具有實際績效者,得酌予加分 ,評列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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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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