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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出版品之普及流通,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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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府或各機關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 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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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各單位及各機關應指定出版品專責人員,辦理出版品編號、基本 形制、寄存、銷售等管理事項,並將專責人員資料函知本府;異動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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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版品印製前,應先知會出版品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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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編印出版品時各機關(單位)專責人員除需依照行政院研考會頒定之 「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 」及相關國際標準編號規定辦理外,應將資料登錄於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建置之資訊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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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版品印製前,應先就分發、銷售、寄存、庫存等所需數量妥為預估 。委託編印紙本時,應同時要求承印廠商依行政院研考會相關作業規 定提供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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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單位)出版品之定價,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得視版稅、 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 之;發行時未定價格者,應註記工本費,供未來轉作銷售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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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單位)出版品銷售除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 售門市統籌展售外;亦可自行銷售或委託代售,販售所得應全數繳交 縣庫。其相關作業依「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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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版品出版或發行時,除依「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規定」寄存分送或 專案簽准贈送外,應請索取者價購。前項分送應包括: (一)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二份。 (二)行政院秘書處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三)本府文化局及計畫室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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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各單位及各機關出版品之執行成效,由本府計畫室不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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