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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為督促各局、科、室暨所屬機關貫徹交辦或指(裁)示案 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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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會報主席交辦或指(裁)示後,先由秘書室分別通知各局、科、 室暨所屬機關遵辦外,並由計畫室全程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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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局、科、室暨所屬機關於奉會報交辦或指(裁)示案件後,應即訂 定執行該項案件之工作計畫及具體執行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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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複雜或牽涉數局、科、室暨所屬機關業務時,應指定主政單位召 集研商共同解決之,並由計畫室管制按期追蹤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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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報交辦或指(裁)示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案件應於二週內辦結,並於結案當期會報提報成果。 (二)因案情複雜涉及法令依據疑義或數局、科、室暨所屬機關業務須會 勘協商,且需二週以上始能辦結者,應即分析案情擬具處理意見暨 填報預定執行進度表,於一週內專案簽請主任秘書核准後得以專案 處理。專案結案期限仍不得超過二個月,除情形特殊且屬必要外不 得再申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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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報交辦或指(裁)示案件辦理結果之陳報,請各局、科、室暨所屬 機關均應於每星期一中午下班前送交計畫室彙整,俾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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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業務承辦人因差假未能親自處理時,應由職務代理人實際代為處理應 辦事項,如因特殊情形無法代為處理時,應由主辦課(股)長(或指 定人員)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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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室應將各局、科、室暨所屬機關每季執行情形(含已、未辦結案 件)綜合檢查一次,並將檢查結果彙整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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