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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年度施政列管計畫,提昇施政品 質,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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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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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建議由府列管項目依下列原則選項: (一)年度施政計畫預算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二)年度重大政策者。 (三)跨年度且具連續性者。 (四)上級交辦之其他重大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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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建議由府列管項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列管計畫應具有發展性、創新性,能顯示機關主要職掌功能。 (二)選項不宜過多,以免有失重點。 (三)非計畫型施政項目,不宜列入。 (四)選項內容不宜過於瑣碎,如施政計畫之「目」,包括範圍較為狹隘 時,得以「項」為列管對象。 (五)中長程計畫尚未執行完成,仍有必要繼續列管之項目,得繼續列入 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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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程序: (一)列管項目提出: 由本府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前項選項原則,提出下年度由府列管 項目建議表(格式如附表)。 (二)列管項目審核: 本府就各機關填報之列管項目建議表,依據年度單位預算及施政工 作報告進行彙審。 (三)核定公布: 各機關選項列管項目經彙審查完畢後,函送各機關辦理。 (四)擬定作業計畫: 1.選項列管計畫奉核後,由計畫室依據核定核列管項目,協調各機 關研擬作業計畫及綱要進度表三份,於二月底前送計畫室錄案管 制。 2.計畫作業有關規定則依「臺東縣政府列管施政計畫管制考核獎懲 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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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屬重大交辦案件,不受時間限制得視需要隨時建議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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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列管計畫之調整或撤銷: 凡經核定列管之計畫,應排除困難,貫徹執行。如因特殊原因,必須 調整或撤銷管制時,應依據「行政院列管計畫調整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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