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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特依據歷 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臺東縣歷史建築審查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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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歷史建築調查研究登錄或廢止登錄事項之諮詢及審議。 (二)歷史建築保存、維護、管理及再利用相關事項之諮詢及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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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文化局長 兼任之,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縣長聘(派)兼任之。 (一)本府工務局、觀光及城鄉發展局代表各一名。 (二)學術機構代表一名。 (三)專家學者五名。 (四)社會公正人士三至五名。 前項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於下列人員(派)之。但代表各 該單位之委員於職務異動時,由接任者代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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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召集人並代行主席職 務。 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使得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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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行政業務由本府文化局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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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歷史建築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 列席,必要時並得舉行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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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及差 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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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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