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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縣演藝團體,促進本縣演藝活 動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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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演藝,指經由廣播、電視、電影以及網路播映以外之音樂 、戲劇、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供人作現場視聽欣賞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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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體,指經依本要點所組織之團體。其演藝為職業之 個人為成員者,為職業演藝團體;其以演藝為興趣之個人為成員者, 為業餘演藝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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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演藝團體團址設於本縣並有固定之處所者,得向本府申請核發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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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登記證申請,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演(職)員名冊、組織狀 況、設備清冊、訓練演出計畫、及團址證明文件(自用房屋最近一期 稅單或租賃六個月以上契約)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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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登記證應登記事項如左: (一)演藝團體名稱。 (二)表演項目。 (三)團址。 (四)負責人。 (五)立案日期。 (六)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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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演藝團體登記後,表演項目、團址、負責人有變更時,應向本府申請 變更登記;登記證遺失時,應申請補發,但不得重複登記。登記證自 登記年度之翌年元月起,每三年換發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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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成年之國民,參加演藝團體,需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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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實施前已登記之演藝團體未符合本要點者,得於本要點實施後 辦理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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