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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塑造多樣性之城鄉生活,重新賦予道 路更多元之使用功能,並彌補本縣城鄉活動空間不足,開放本府暨各 鄉鎮市管轄道路路段舉辦臨時性、足以豐富城鄉生活之活動。為有效 引導及規範此類活動,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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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道路舉辦活動應具正當性,且足以豐富本縣民眾生活內涵,並除 道路外,確無其他替代地點或非使用道路無以表現其特點為限者,其 容許種類如下列: (一)藝文、休閒或其他同質性之活動。 (二)宗教、民俗節慶活動。 (三)公益活動。 前項活動不包含婚喪喜慶及集會遊行法所規範之活動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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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者擬使用道路舉辦第二點規定之活動,均應於舉辦活動前,檢附 申請書、使用道路計劃書向路權單位(本府工務局、各鄉鎮市公所) 申請核准;路權單位得邀集相關單位會審之。 前項申請者不包含個人及政黨;本府暨所屬機關舉辦活動,原則上以 協調會代替申請。 申請案如未核准,駁回之行政處分其書面記載事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記載:「不服本行政處分得於行政處分達 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經○○向○○提起訢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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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書、使用道路計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居住地址及電話號碼。 2 道路使用範圍、面積及起迄時間。 3 活動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4 活動車輛、物品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 (二)使用道路計劃書,應表明下列內容 1 活動目的、方式、項目、預定參加人數及起迄時間(含活動範圍 圖)。 2 活動期間交通維護方案(含交通動線調整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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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者在活動期間,應自行僱用保全人員或自組糾察隊維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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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者於活動期間,應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全責,並不得使用製造噪 音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相關設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立 即停止其使用。若違反其他法令,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之。 (一)違反原核准使用計劃。 (二)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足以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 破壞公物,經勸導改善而不聽從。 (三)因自然災變、空襲或其他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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