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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所稱臨時僱工係指各局、科、室僱用之臨時僱工及臨時監工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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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單位僱用臨時僱工,應於年度開始前先准後始得僱用,臨時監工應 於施工前,先行簽准後辦理僱用手續,但工程結束後應自行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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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臨時僱工,應由其服務單位明確規定工作項目並配合庶務股調 查工作評鑑,以資實施臨時僱工精簡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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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臨時僱工管理事項,應由庶務股主辦,但有關經費,應會同主計室辦 理,其有關服務考核、獎懲得由僱用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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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臨時僱工每日上、下班應親至庶務股指定處所簽到、簽退或打卡,但 工作性質特殊經簽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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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臨時僱工因其他事故無法上班時,除情況特殊外,准予委託同仁或家 屬代辦請假手續外,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送庶務股登記並扣除其工 資,一年內請假不得超過廿四天,因公傷病情形特殊者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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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庶務股對各單位臨時僱工之管理,應每星期至少實施二次會同人事單 位查勸,實地瞭解上班情形,對無故不在工作崗位之僱工,應依規定 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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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對臨時僱工應注意其工作,勤惰及品德、生活,凡服務認真有 具體事實或特殊表現者,應簽請縣長獎勵或表揚,其工作不力,行為 不檢而情節重大,無故不上班者應予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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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臨時僱工有左列情事者,以曠工論: (一)未辦妥請假手續,擅離工作崗位者。 (二)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三)未依規定時間簽到、簽退者,以遲到早退處理。遲到早退三次記曠 工乙次。 (四)查勤不在崗位,五分鐘內無法報到也無正當理由者。 (五)簽到時由他人代為簽到,簽退時,被代簽人以曠工二天論,代簽人 以當日曠工論,預簽時當日以曠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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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曠工應按日扣除工資,其曠工日數當月份累積超過十分之一或當年度 累積超過十天時應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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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臨時僱工新進報到者,應檢送調查表二份,契約書四份附保證人一 人(如範例),送主計室及秘書室建立資料檔案,其僱用工資應按 日計酬,報到日起支,離職日停支,其工作天數由庶務股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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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管理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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