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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係依據臺東縣政府農業類補助案件審查小組設置作業要點第八 點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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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之對象為依據臺東縣政府農業類補助案件審查小組設置作業要點 建議或申請補助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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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各受補助之單位應配合,其 不予配合時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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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之考核方式如下: (一)活動經費類 1.補助金額於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含十萬元)應於活動結束後, 辦理請款時檢附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送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農業處主辦單位備查。 2.補助金額於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不含十萬元)應於活動結束後 辦理請款時檢附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送本府農業處主辦單位備查 ;本小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得指定委員等到活動現場訪 視,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二)工程設備類 1.工程類,執行單位應於辦理發包後,將開工日期及開標紀錄表送 本府農業處主辦單位備查,以列入抽查範圍。 2.設備類,於購置完成後,辦理請款時應檢附照片及相關資料送本 府農業處主辦單位備查;召集人得指定委員等到現場訪視設備狀 況及使用效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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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於辦理考核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共同參與,必要時得邀 請專家、學者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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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得逕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建議或申 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