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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對機關、學校及立案團體辦理文 化類活動及添置設備之補捐助暨小型零星工程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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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妥善運用有限資源,縣政優先施政項目及鄉鎮市亟待迫切需求項目 應優先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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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經費如涉及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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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活動類」案件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申請補捐助之機關、學校、立案團體(以下簡稱申請者)申請經 費補捐助活動需求時,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最遲不得少於 14 日, 但受本府委辦、聯合共同舉辦者或配合本府業務或政令推動之活動 ,不在此限。將申請經費補助表(格式如附件)及計畫書等相關資 料送達本府審查,未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者,本府得通知於七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不予審核,必要時得請申請 者補提相關資料或於審查時列席說明。已逾活動結束後二個月或逾 年度方送本府之案件不予核銷。 (二)本處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三)補捐助以具社會公益、教育、訓練等性質為優先,並應考量本府財 政狀況及對縣政推動之配合度暨公平性原則。 (四)下列活動經費項目得不予補助: 1.會餐(含便當等各種型式餐會)及紀念品(彩品)經費合計不得 超過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2.機關學校之聯誼性經費。 3.其他經審核者。 4.申請單位之薪資、人事、行政管理費及出國經費不予補助,但受 本府委辦、聯合共同舉辦者或配合本府業務或政令推動之出國經 費,不在此限。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 ,超過二萬元以上申請者應自籌申請案件百分之三十以上之經費( 自籌經費不包括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但受本府委辦、聯合 共同舉辦者或配合本府業務或政令推動之活動經費,不在此限。 (六)本府收受申請案後,依審查項目及比重審核: 1.活動內涵、目的、意義及期間占百分之五十。 2.社會公益性及教育性占百分之二十。 3.預計參加人數及成員占百分之十。 4.預計活動總經費及經費收支與運用狀況占百分之十。 5.其他與補助相關之重要事項占百分之十。 (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予核定: 1.同一活動申請本府補助及自籌經費已超過該計畫或相關限制者。 2.曾核定補捐助之活動逾期尚未完成核銷者。 3.曾核定補捐助之活動,執行計畫有隱匿、虛偽不實或執行績效不彰 之情事者。 (八)已依演藝廳審査須知暨藝文中心展覽要點提出之申請案件,不適用 本審查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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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活動經費類之考核,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補助或捐助金額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含二萬元)應於活動結束 後,辦理請款時檢附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送本府備查。 (二)補助或捐助金額於新台幣二萬元以上者(不含二萬元)應於活動結 束後辦理請款時檢附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送本府備查;本府得指定 相關人員等到活動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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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工程及設備類」案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時應檢附地方建設需求調查明細表等相關資料送達本府,審查 後核定,未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審核。必要時得請申請 者補提相關資料或於審查時列席說明。 (二)十萬元以下設備案件應由本府及附屬單位或其他政府機關執行,並 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其中共同供應契約有供應者得向其採購 。 (三)送本府審查之工程類案件,以「合併執行為原則,分別處理為例外 」之方式審查,凡性質相同及執行地區相近者,除承辦處提出合理 之需求外,應合併執行。 (四)除業務特殊需要,奢華及高功能設備不予補助。 (五)民間團體無獨立固定辦公處所者,不予補助設備。 (六)補助各鄉鎮市公所及各立案團體購置辦公設備,應比照「臺東縣政 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購置辦公設備要點」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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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建設備類,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營建工程類,執行單位應於辦理發包後,將開工日期及開標紀錄表 送本府備查,並由臺東縣政府工程抽查小組列入抽查範圍。 (二)設備類,於購置完成後,辦理請款時應檢附照片及相關資料送本府 備查,並得指定相關人員等到現場訪視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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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定之經費額度得限定其支用範圍或支出用途、執行期限。如有違反 者,本府得就其違反部分註銷或收回相關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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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考核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共同參與,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 者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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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各受補助或捐助之單位應配 合,其不予配合時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或捐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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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得逕減少補助或捐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 申請補助或捐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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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原訂計畫因故展期或變更者,應於計畫執行前函報本府核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