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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簡稱本府)為審查對本縣立案團體或其他縣市依法許可且登記
有案之團體於本縣辦理觀光活動之補助,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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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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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捐助以具有公益、教育、訓練、觀光具體效益等性質為優先,並應考量本
府財政狀況及對縣政推動之配合度暨公平性原則。補助之經費,應依據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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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案件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申請補助之立案團體(以下簡稱申請者)申請經費補助活動需求
時,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最遲不得少於14日(但受本府委辦、聯
合共同舉辦者或配合本府業務或政令推動之活動,不在此限。)將
申請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等相關資料送達本府。
未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者退回其申請不予審核。(已核准補助
案件逾活動結束後二個月以上或逾年度方送本府之案件不予核銷。
)必要時得請申請者補提相關資料或於審查時列席說明。申請補助
單位於活動計畫內至少應具備下列要項:
1.活動名稱、內容。
2.活動目的。
3.活動辦理時間、地點。
4.活動主辦單位(如有協辦單位亦須列明)。
5.補助事項之詳細內容。
6.人員編組及分工。
7.預期效果(含預估參與人次)。
8.預算經費(含經費來源、依計畫細分之項目及其經費概估);同一
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補助對象辦理下列事項(以下簡稱補助事項)者,得向補助機關申
請補助:
1.舉辦傳統民俗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之觀光活動。
2.舉辦觀光相關訓練研討會或推廣會。
3.出版對提昇觀光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有益之觀光相關刊物。
(三)下列活動經費項目得不予補助:
1.會餐(含便當等各種型式餐會)及紀念品(彩品)經費合計不得
超過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2.申請單位之薪資、人事、行政管理費、出國經費不予補助。但受
本府委辦、聯合共同舉辦者或配合本府業務或政令推動之出國經
費,不在此限。
3.其他經審核者。
(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萬元為
原則,超過二萬元以上申請者應自籌申請案件百分之三十以上之經
費(自籌經費不包括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但受本府委辦、
聯合共同舉辦者或配合本府業務或政令推動之活動,不在此限。
(五)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定:
1.同一活動申請本府補助及自籌經費已超過該計畫或相關限制者。
2.曾核定補助之活動逾期尚未完成核銷者。
3.曾核定補助之活動,執行計畫有虛偽不實或執行績效不彰之情事
者。
(六)審查流程:本府收受申請案後依審查項目及比重審核。
1.活動內涵目的、意義及期間占60%
2.預計活動總經費及經費收支與運用狀況占20%
3.其它與補助相關之重要事項占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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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定之經費額度得限定其支用範圍或支出用途、執行期限。如有違反 者,本府得就其違反部分註銷或收回相關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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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各受補助或捐助之單位應配 合,其不予配合時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或捐助款。考核方式如下: 1.補助或捐助金額於新台幣二萬元以下者(含二萬元)應於活動結束 後,辦理請款時檢附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送本府備查。 2.補助或捐助金額於新台幣二萬元以上者(不含二萬元)應於活動結 束後,辦理請款時檢附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送本府備查;本府得指 定相關人員等到活動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 支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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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得逕減少補助或捐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 請補助或捐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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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原訂計畫因故展期或變更者,應於計畫執行前函報本府核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