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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標資格: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購置不動產權利之
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並應附身分證或法人登
記書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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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標書類:具有投標資格者,均可於本府各批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
前一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免費
領取標單、投標信封(投標單及標封得使用影本或本府全
球資訊網財政及經濟發展處網頁所提供之標單封)、投標
須知及圖表(函索者,請繕附收件人信封,書明詳細住址
並貼足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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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證金:投標人應繳納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至千元)之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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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標人應在投標前逕赴現場察看,並洽地政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閱
有關資料,得否建築使用,應請自行依建築法規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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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標方式與手續:
(一)填寫投標單:
1.投標人應填投標單,除法令規定不得共同承購者外,如係二人以
上共同投一標的者,應在投標單上註明應有部分,否則視為應有
部分均等,未指定代表人者,以標單之第一名為代表人,投標人
不得異議。
2.投標人應於投標單上以墨筆或鋼筆或原子筆填寫投標標的物,投
標總價(金額用中文大寫)及投標人姓名(投標人為未成年者者
,應填載法定代理人)、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
並加蓋印章。共同投標人眾多,應另填附共同投標人名冊,黏貼
投標單後頁,並於騎縫處加蓋共同投標人印章。
(二)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限用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
支票(含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或信用合作社簽發支票,委託其他銀
行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者)、銀行本行本票、銀
行保付支票或郵局之郵政匯票。保證金票券應為即期並以臺東縣政
府為受款人。
(三)投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付保證金,不得
併填一張標單,並應一標一信封,妥慎密封,於信箱開啟時間前寄
達本府指定之郵政信箱(投標封指定之信箱)。投標函件以掛號郵
寄為限,親送本府者不予受理。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無效,原件
退還。投標函件一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
回或更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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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標決標:
(一)依據本府標售公告所定之日期、時間,由本府有關單位派員會同監
標人員,自開標場所前往郵局;於開標時間前一小時,開啟信箱取
回投標函件至開標場所,先行驗明標封無損後,當場當眾開標。
(二)決標以各該標售土地所投標價達標售底價之最高標價為得標(如一
筆土地僅一人投標,其標價與底價相同者亦為得標)如最高標價有
二標以上金額相同時,自本標決標後二十分鐘內,由最高標價相同
者,親自再行填單比價(未親自到場者如有委託應附具委託書,否
則視同放棄比價,由參加比價者得標)以出價較高且已超出原投標
價者為得標,如比價結果仍為二標以上相同時,則以當場抽籤決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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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觀開標:投標人可於開標當時到場參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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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標作廢: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投標單作廢。
(一)不合本須知第一點之投標資格,或未附投標人身分證或法人登記書
證影本者。
(二)郵遞投標之掛號函件內有投標單而未附保證金者,或僅有保證金而
無投標單者(當場不得補繳)。
(三)所附保證金之金額不足,或所附之保證金票據不符合本須知第四點
第二項規定者。
(四)投標之掛號函件未封口,或封口破損可疑,足資影響開標決標者。
(五)投標之掛號函件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之處所或親送開標場所者。
(六)填用非本府規定之投標單及投標專用信封者。
(七)投標單所填之土地標示、投標人姓名與投標信封不符者。
(八)投標單不按規定內容填寫,或加註附帶條件,或所填內容錯誤或模
糊不明或塗改處為蓋章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漏蓋章或印
章與姓名不符者。
(九)投標之掛號函件,逾規定寄達之時間者。
(十)同一人對同一標的物投寄兩張以上投標單或同一標封內附兩標以上
之投標單或每一投標單填寫購買標的物超過一筆者。
(十一)所投標價低於公告底價者。
(十二)其他未規定事項,經監標人認為依法不合者。
前項各款,如於決標後方始發現時,仍作廢,該作廢投標單如係最高
標者,得以投次高標者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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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沒收保證金: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繳保證金不發還,予以沒收
。
(一)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方式及期限表示承購且未於繳納期限前
經本府核准延期繳款申請或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
(二)得標繳款通知單,經通知拒收或無法送達,經郵局兩次退回,視為
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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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發還保證金:投標人所繳保證金,除有前列第九點各款情事不予發還
者及得標人之保證金保留抵繳交價款外,其餘均於開標
後當日或翌日(以辦公時間為準)憑投標人國民身分證
,投標人原用印章,向本府領回(無息發還,如係委託
他人代領或法人指派人員領取,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人
之身分證影本及原用印章、受託人之身分證、印章或其
他證明文件等。保證金票據未當場領回者,由標售機關
依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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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繳納地價款方式及點交辦法:
繳款方式:分甲、乙二案。
甲案:得標人於接到繳款通知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一次繳清,如不按
期繳清全部價款時,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將所繳保證金沒收
。
乙案:可配合得標人自行選擇行庫申貸繳清地價,得標人辦理抵押
權設定登記及產權移轉登記一切手續費用由得標人自行負
擔。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貸行庫名稱及
貸款金額,並與投標保證金合併計算補足得標總金額三成之價款
及預繳相當於一個月遲延利息之保證金,由本府轉送洽貸之金融
機構核辦。
(二)貸款手續須於得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妥,以便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於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並獲他項權利證明書
後三日內撥付本府指定帳戶,惟在最後限繳日期(即開標之日起
二個月內)前如仍未將貸款金額撥付本府指定帳戶,除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外,本府得限期得標人一次繳清價款,逾
期不繳價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本府得解除買賣契約,並沒收
所繳保證金,但如因本府無法於最後限繳日期前備妥必要書件,
協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時,不在此限。
點交方式:
(一) 繳款方式採用甲案者,全部地價繳清後一律按照現狀辦理點
交, 如有地上物或其他占有情形,概由得標人自行負責處理,
並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由得標人自行於一個月內向地政機關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一切手續費用由得標人自行負擔。
(二) 繳款方式採用乙案者,貸款金額撥付後一律按照現狀辦理點
交,如有地上物或其他占有情形,概由得標人自行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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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得標人應於得標之日起負擔承購標的物當期之賦稅及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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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標售之土地於標售後其面積如有不符,應以地政機關實際登記面積
為準,並按得標之單價計算多還少補均不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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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在開標前倘因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特殊原因而情況變動,本府得隨時
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標售,並將投標人所投寄之原投標信封退還,
投標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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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上網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府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
或現場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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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標售之土地嗣後因都市計畫重新檢討變更列為公共設施用地,承購
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並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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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須知如有補充事項,本府得於開標前經與監標人員商妥後列入紀
錄,當眾聲明,但補充事項應不違背本須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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