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各單位地理資訊系統整合應用, 促進本府所轄門牌資料流通共享,並規範門牌位置資料庫電子資料之供應 、申請、使用等相關事宜,以發揮門牌位置資料庫之整體效益,特訂定本 辦法。 |
第 2 條 |
本府門牌位置資料流通供應方式,除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 之規定。 |
第 3 條 |
數值資料檔格式ArcView Shape檔。 |
第 4 條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門牌位置資料:指本府建置的門牌位置圖資與相關屬性等數值資料。 二、主管單位:指負責門牌位置資料建檔、維護、管理之單位。 |
第 5 條 |
門牌位置資料以政府機關、學術或研究團體、其他團體及一般大眾為提供 對象。 |
第 6 條 |
申請單位(人)取得門牌位置資料,須受以下限制: 一、依本辦法供應之門牌位置資料僅供申請目的使用,不得移作申請目的 外使用。 二、本府門牌位置資料僅賦予申請單位(人)使用權,非經主管單位之書 面許可,不得自行轉錄、轉售、贈與、提供網路下載,且不得以加值 為由,另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 三、申請使用「門牌位置資料」申請單位(人)應填報「臺東縣門牌位置 資料使用申請表」,申請單位(人)若因採購作業須將門牌位置資料 移轉至承包廠商執行時,應負管制門牌位置資料使用(不得複製)及 承包廠商於受託事務處理完竣後回收保管之責,並應回饋生產之門牌 位置資料予本府供應單位。 四、申請單位(人)應依著作權法、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行政機 關電子資料流通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數值圖檔資料。 |
第 7 條 |
本府門牌位置資料收費標準如附表。 |
第 8 條 |
本府門牌位置資料提供及收費方式如下: 一、門牌位置資料如需以儲存媒體提供,其費用由申請單位(人)負擔。 二、提供本府所屬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者免費。但不得營利使用。 三、互惠方式提供者免費並依互惠內容使用。 四、公營事業機構、學術機構、財(社)團法人、依法登記公司、商業事 業及個人,按收費標準收費。 前項互惠方式提供者包括下列單位: 一、與本府達成免費使用地理資訊發展之機關。 二、協助本府地理資訊發展之學術機構或學校。 三、補助或捐助本府地理資訊計畫者。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對本府地理資訊發展有助益者。 機密性或敏感性資料應經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始得供應。 |
第 9 條 |
門牌位置資料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人)填具使用申請表後,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人)經審查同意後繳費。 三、申請單位(人)繳費後,憑繳費收據向本府領用。 前項申請單位(人)依本辦法免費者,經審查同意後領用。 |
第 10 條 |
主管單位對於申請單位(人)提出之申請應進行下列審查: 一、申請單位(人)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二、使用目的是否合理、正當。 三、申請內容是否為可提供之門牌位置資料。 四、其他特殊事項。 |
第 11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