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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兒童合唱基礎,讓兒童們在快樂 氣氛中,感受音樂的美感與興趣,期使兒童有一個健康、歡愉、和諧 的童年,設立『臺東縣兒童合唱團』(以下簡稱本團),特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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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團設於本府教育處。(地址: 950 臺東市博愛路 306 號;電話 代表號: 089-31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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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團團員為正式團員:凡本縣國小 4 至 6 年級學生,對合唱有濃 厚興趣者,均可申請入團,得經甄試通過為正式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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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團設下列組織,並置下列團務工作人員: (一)團長一人,綜理本團團務。 (二)執行長一人,協助團長襄理本團團務。 (三)常任指揮一人,負責演出指揮及日常訓練工作。 團長由本府聘任,任期二年,得連任。執行長、常任指揮之人選, 由團長遴選,簽請臺東縣政府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二年,得連任。 (四)行政組:置組長一人、企劃、財務管理、團務行政、總務、網站建 置維護共六人。 (五)樂訓組:置組長一人、譜務管理、聲部指導老師、伴奏老師共六人 。 行政、樂訓兩組組長,由團長及執行長、常任指揮共同舉薦,經幹 部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其下所置各人員由各組長舉薦,團長及執行 長、常任指揮同意後聘任之,任期二年,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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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團經費來源: (一)由本府編列預算。 (二)贊助款:團員家長或社會熱心人士捐助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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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團設下列會議: (一)團務會議:由本團團員之家長及團務工作人員組成,以團長為主席 ,每年召開大會一次,討論團務之重要事項,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大會。 (二)幹部會議:由本團幹部組成,以團長為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討論 團務執行情況及演出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 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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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本團團員應有維護團譽及履行團員公約、發揚本縣縣譽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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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團若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本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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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