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
二、本要點所稱各項補助,指身心障礙者之生活、托育及養護補助費。
|
|
三、各項補助權責分工如下: (一)生活補助費: 1、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負責規劃、督導、核定、預算編 列、法令研擬、宣導、撥款、資料庫維護管理及總清查等事宜 。 2、各鄉鎮市公所負責事項如下: (1)受理、初審並報本府核定。 (2)指派里幹事訪視。 (3)統一造冊,分別函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提供申請人全 戶人口所得及財產資料並據以審核。有關造冊函查之資料 ,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負保密責任。 (4)明確轉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5)建立檔案及註記。 (6)督導里幹事主動查訪轄內申請或已享有本補助之身心障礙 者、發放宣傳資料,並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7)發現受補助者戶籍異動時,如屬縣內遷移,由遷出地公所 通報遷入地公所並副知本府;如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停發 補助者,應主動函知申請人及本府。 (8)就申請人身心障礙手冊後續鑑定或重新鑑定之結果,主動 函知本府。 (二)托育及養護補助費: 1、本府負責規劃、督導、核定、預算編列、法令研擬、宣導、撥 款、資料庫維護管理及審核、評估等事宜。 2、各鄉鎮市公所負責受理、初審並報本府核定。
|
|
四、生活補助費申請方式如下:依補助額度每月逕撥受補助人帳戶。 托育及養護補助費申請方式如下:收托機構依實際發生數,檢具請領 公文、名冊及收據按月掣據向本府請款。
|
|
五、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補助: (一)死亡者。 (二)戶籍遷出、未實際居住於本縣或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 (三)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或障礙等級變更致未達補助標準者。 (四)補助期間屆滿者。 (五)未實際居住於收托機構者。 (六)無故離開收托機構達15日以上,且受補助人、家屬、機構未通知本 府,經查核認定者。
|
|
六、本要點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