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縣有土地之管理,提昇本府及各 機關學校經管縣有土地之使用效能,避免土地閒置或低度利用,致土 地資源浪費,特訂定本原則。 |
|
二、本原則所稱閒置土地,指管理機關(單位)經管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土地者: (一)未依計畫使用或處分、收益之土地。 (二)有地上建物,但無計畫用途之土地。 |
|
三、本原則所稱低度利用土地,指管理機關(單位)經管具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土地者: (一)有計畫用途,但其計畫效能不彰之土地。 (二)經主管單位評估為低度利用之土地。 |
|
四、本原則所稱主管單位指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管理機關(單位)指臺東
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所稱之管理機關(單位)。
|
|
五、本原則適用範圍為管理機關(單位)經管縣有之公用及非公用土地。 |
|
六、處理原則: (一)閒置土地: 1、屬公共設施用地者,各公共設施管理機關(單位)應儘速依計 畫規定開闢使用。經檢討確無保留公共設施需求,於都市計畫 通盤檢討時,由管理機關(單位)擬具計畫轉請都市計畫主管 單位規劃參考。 2、非屬公共設施用地者,經評估能提高土地使用效能者,應積極 開發、收益或處分或變更非公用財產,依其性質移交適當管理 機關(單位)接管。 (二)低度利用土地: 1、有計畫用途之土地,主管單位或管理機關(單位)認屬計畫效 能不彰者,除屬政策性計畫外,管理機關(單位)應重新檢討 計畫執行方式,以提昇效益,仍無法提昇效益者,主管單位或 管理機關(單位)得簽准廢止計畫後,另訂計畫用途,以提昇 土地使用效能。 2、經主管單位評估為低度利用之土地,管理機關(單位)應擬訂 改善計畫,以提昇土地使用效益,仍無法提昇效益者,主管單 位或管理機關(單位)得簽准廢止計畫後,另訂計畫用途,提 昇土地使用效能。 |
|
七、對於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土地,管理機關(單位)應依本原則積極檢討 ,在未妥適處理完竣前,為避免被占用、棄置垃圾影響環境衛生及不 當使用等情事發生,得施作簡易綠美化,並應定期赴現場勘查,拍照 作成紀錄陳報首長。 |
|
八、主管單位得依臺東縣縣有財產檢核要點規定,對管理機關(單位)經 管之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狀況,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核,並視辦 理情形簽報縣長核定後辦理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