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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處理被占用縣有非公用不動產, 以維護縣產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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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占用」,指無權占有縣有非公用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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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被政府機關或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占用,占 用機關(構)如因公務或公共需要使用者,得依法申辦撥用。但不配 合申辦撥用或使用情形不合於撥用規定者,應通知占用機關(構)自 行拆除或騰空交還。占用機關(構)不配合辦理者,應協調其主管機 關督促辦理,必要時,循司法途徑訴請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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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或私人占用,其符合「 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者,得以出租、讓售 、專案讓售、視為空地標售、現狀標售或委託經營等方式處理。對於 無法依前項方式處理之被占用不動產,應通知並協調占用人自行拆除 或騰空交還。占用人拒不配合辦理者,得斟酌占用情節,依下列方式 處理: (一)違反相關法律或使用管制者,通知或協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二)以民事訴訟排除。 (三)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移請地方警察機關偵辦或逕向檢察機關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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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占用縣有不動產,自本府發現占用之日起,在未依法處理完成前,
先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向實際占用人追溯收取自占用之日起
之使用補償金,逾五年者以五年計收,未逾五年者依實際占用期間計
收。該實際占用日期,得由占用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使用補償金依
下列規定計收:
(一)土地,依行政院核定之租金率,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該
租金率調整時,並隨同調整。
(二)建物,按稅稅務局當期核定房屋課稅現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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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列管之占用資料,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分兩期製發使用補償金繳 款書,掛號郵寄占用人向指定公庫繳納。占用人如未於限繳期限內繳 納者,應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請求其支付自繳納期限屆滿後 至實際繳交之日之遲延利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遲延利息 : (一)未經聲請法院發給支付命令或依法起訴,而占用人已一次繳清或申 請分期繳納使用補償金者。 (二)占用人依法辦理承租、承購或取得合法使用權者。 (三)其他經本府認定情況特殊有利管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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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占用人如因財務困難,無能力一次繳清使用補償金,准予簽具承諾書 後,逕依下列原則申請以分期付款方式繳納,惟有任一期未如期繳納 者,視為全部到期,並就遲延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 (一)積欠金額在三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十二期(每個月一期)繳納。 (二)積欠金額在三萬零一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二十四期(每個 月一期)繳納。 (三)積欠金額在十萬零一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三十六期(每 個月一期)繳納。 (四)積欠金額在二十萬零一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者,准予分五十四期( 每個月一期)繳納。 (五)積欠金額在一百萬零一元以上者,准予分六十期(每個月一期)繳 納。 占用人申請分期繳納之期數不在上開原則內者,應檢具清寒證明文件 或其他足資證明經濟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由管理機關詳予審酌,如 有因情形特殊而有准許更為有利申請人之分期付款之必要時,應敘明 理由專案簽報縣長核准後辦理。 追收之歷年使用補償金以分期繳納期間,出租單位同意辦理出租者, 其分期未繳納之使用補償金依第一項規定重新計算,且末期並不得超 過租約期限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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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於未按期繳納使用補償金之占用案件,應於每年度開始時訂定當年 度優先清理目標並積極執行催收程序。催收方式依下列步驟辦理: (一)以電話聯絡或明信片通知:占用人逾繳款期限仍未繳納使用補償金 者,應以電話或明信片先行催繳,協調一次繳清或分期繳納。 (二)現場訪談:派員至現場訪談,協調一次繳清或分期繳納。 (三)以掛號函件催告:無法依前二款規定取得連繫,或經通知後仍未繳 納者,應再以公文掛號催告限期繳納。 (四)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依法起訴:如依前開步驟進行催繳仍未 繳納,蒐集相關資料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依法起訴。 (五)查報違章或危險房屋拆除:積欠者已死亡惟未辦理繼承登記,查無 所有繼承人資料;占建地上物查無房屋稅籍資料而占用人不明;或 經個案認定有拆除需要者,得移請建管單位查報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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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催收後占用人仍不願繳交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者,則敘明協調經 過,簽報縣長核准依法提起訴訟,其訴訟作業流程如下: (一)律師人選:視個案難易情形簽請委聘律師代理訴訟或由業務承辦人 自行代理訴訟。 (二)費用支應:所需律師酬金在本府相關訴訟經費項下支應。所需裁判 費、法院旅勘費等訴訟費用在土地管理機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三)在訴訟進行中,占用人依第七點辦妥分期攤繳手續,本府得申請撤 回訴訟或於庭上和解,惟訴訟費用應由占用人負擔。 (四)管理機關於接獲法院判決本府勝訴之判決書或和解筆錄後,應依下 列各項步驟辦理(敗訴之判決並應於判決書所訂上訴期間,簽報縣 長是否續行提起上訴): 1、檢陳判決書或和解筆錄及敘明處理方式簽報縣長核裁。 2、接獲第一、二審判決書,若被告(占用人)未於上訴期間提起 合法上訴者,則於期間終止之日起即向法院聲請付予判決確定 證明書。 3、接獲法院和解筆錄之日起或判決確定訴訟費用裁定書之日起一 個月內,發文促請被告(占用人)於限期內依和解內容或判決 內容履行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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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期限屆滿而被告(占用人)仍未依和解筆錄或判決內容履行或無特殊 理由不完全履行時,應就判決事項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其作業流程如 下: (一)蒐集占用人財產資料: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占用人姓 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洽請國稅局提供財產總歸戶資料,據以請領 占用人所有之土地、建物登記等資料,作為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經查占用人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即簽報縣長委請律師代理或 由業務承辦人自行代理聲請強制執行。 (三)經查占用人現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得據以依法向法院聲請發給 債權憑證。 (四)債權憑證之管理: 1、承辦人員應於收到債權憑證時,先檢查憑證內各欄記載有無錯 誤或不符,如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即函請法院更正後影印乙份 併案歸檔,正本移請債權憑證管理人員保管。 2、債權憑證管理人員收到債權憑證時,應按時效期間屆滿先後順 序排列,列冊妥為保管。 3、債權憑證應定期於每年 1 月清理,洽請稽徵機關提供財產總 歸戶資料。凡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者,應再聲請法院再予強制 執行。 4、債權時效屆滿前 6 個月,應儘速依法聲請法院重新發給債權 憑證。 5、承辦人員應將每次辦理情形連同清理有關資料裝訂成冊,備供 查核及列入交代,債權獲償或消滅時,應即時告知債權憑證管 理人員將該憑證另行抽出裝訂成冊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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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積欠之使用補償金經催繳或訴訟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檢具相
關資料簽報縣長核准後註銷:
(一)訴訟案件,查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且已取得債權憑證滿五年者,
應檢附債權憑證及財稅資料中心財產查詢資料。
(二)占建地上物已辦理拆除者,應檢附除籍謄本及國稅局查無辦理繼承
之公文影本,或稅務局查無房屋稅籍登記之公文影本,及現場已拆
除之照片。
(三)積欠期間已逾五年請求權時效部分之積欠款,經電話、公文等催繳
仍未繳納,依法訴追已無實益者,應檢附本府相關催繳之公文影本
。
(四)積欠金額未滿一千元,經電話、公文等催繳仍未繳納,依法訴追不
敷訴訟規費,而無實益者,其已逾五年請求權時效部分之積欠款,
應檢附本府相關催繳之公文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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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一項第二款由業務承辦人自行代 理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其經終結判決確定獲致勝訴者或執行結果 本府債權獲致清償者,其作為對維護本府縣產權益具有重大貢獻者 ,得依「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報請 核准敘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