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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路倒病人之收治及其醫療費用、 其他必要支出之負擔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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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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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之路倒病人,係指意外一時傷病由警察單位、消防單位或 路人送醫救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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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路倒病人之傷病醫療,由路倒所在地緊急醫療網責任醫院辦理,必要 時並 得請鄰近縣(市)之公、私立醫療院(所)協助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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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路倒病人之身分及其有關之戶籍資料,由路倒所在地之警察機構負責 調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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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路倒病人經查明有家屬者,應由警察機關或收治醫院通知其家屬逕往 收治醫院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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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路倒病人之低收入戶資格或其家庭經濟情況,由戶籍所在地之社政單 位負責調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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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醫療院所對於送治之路倒病人,應立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 措施,不得延誤。其費用以由本人或其家屬負擔為原則,如本人或其 家屬無力負擔或拒不負擔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經查身分不明者,由本府社會處負擔。 (二)屬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由本府社會處負擔,但路倒病人非設籍臺 東縣者,由本府社會處函請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社會處負擔。 (三)經查有戶籍而其本人或家屬確屬無力負擔者,得依「臺東縣辦理傷 病醫療補助作業規定」辦理救助。但路倒病人非設籍臺東縣者,由 本府社會處函請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處負擔 。 (四)經查其本人或家屬有能力負擔而拒不負擔者,由收治醫院依民法及 有關規定向本人或負有養義務之人請求清償積欠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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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立醫療院(所)辦理路倒病人傷病醫療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 關分別核定;私立醫院(所)之收費標準,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收費標 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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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路倒病人傷病醫療之補助標準參照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台(九十 )內社字第九○七二九六二號令發布之「縣(市)醫療補助辦法」辦 理,其醫療費用得追溯至就醫第一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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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路倒病人經醫院診斷毋需住院治療者,於未查明身分前,由收治醫 院通知本府依法轉至有關之福利機構收容養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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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路倒病人經醫院診斷不需住院治療者,由收治醫院通知其家屬領回 。身分不明者或家屬拒不領回,經醫療院所評估有後續安置之必要 者,由本府社會處安置;無安置必要者,自行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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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路倒病人經收治不幸死亡,其有家屬者,由收治醫院通知其家屬處 理;無家屬或身份不明者,且其死亡不涉及刑事責任者,依「社會 救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發現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 葬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