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中央國土地理資訊之發展,促進資訊 資源交流共享,提供數值地形圖檔予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及國人使用及加 值利用,以發揮地形圖整體效益,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數值地形圖檔:指臺東縣地形圖,以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方式建立 之數值地形圖資料。 二、數值地形圖檔加值利用:指運用地理資訊系統或相關技術,以數值地 形圖檔資料之全部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加、處理或開發相關地理 資訊所為之應用。 |
第 3 條 |
依本辦法申請使用資格如下: 一、第一類: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單位。 (二)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基於資訊共享及互惠原則,並與本府以書 面協議互相提供資料者。 (三)因承包本府及所屬機關單位工程、計畫、財物、勞務承包單位所需 ,由本府及所屬機關代為申請者。 (四)與本府重要施政有關,需使用地理資訊者,得經本府專案核准,並 依核准內容辦理。 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各級政府單位、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私立學術機 構。 三、第三類:非屬第一類及第二類於我國國內合法設立法人、團體及國人 。 |
第 4 條 |
依本辦法申請提供數值地形圖檔,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
第 5 條 |
符合第三條資格者,其申請流程如下: 一、申請者均應填報臺東縣數值地形圖使用申請表及臺東縣數值地形圖使 用管制同意書各一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本府審查同意後,以書面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辦理繳費。逾期未完 成繳費視同放棄。 三、繳費完成後,檢具相關收據向本府辦理錄製數值地形圖檔資料事宜。 四、本府於檔案錄製完成後,將以掛號函件交付申請者。 如申請內容涉及國防安全與國家機密者,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辦理。 申請程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者,由本府以書面方式 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經限期內仍未補正,本府將駁回其申請。 |
第 6 條 |
依本辦法提供數值地形圖檔,其使用方式與限制如下: 一、數值地形圖檔僅提供申請者依申請範圍目的使用,非經本府書面許可 ,不得移作申請目的以外使用。 二、數值地形圖檔僅賦予申請者使用權,非經本府書面許可,不得對外轉 錄、轉售、贈與或提供網路下載。 三、數值地形圖檔所衍生之加值利用成果,非經本府書面授權,不得對外 轉錄、轉售、贈與或提供網路下載。 四、機密圖檔不得刊載於非政府機關之出版品,刊載於政府機關出版品時 ,該出版品應管制分發,其不能管制者,不得刊載。 五、申請者應依著作權法、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 流通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數值地形圖檔資料。 |
第 7 條 |
依本辦法所申請數值地形圖檔內容,僅限應用參考使用,不具法律效力及 行政規範效力。 |
第 8 條 |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
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