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公共空間標示之友善化,營 造國際友善旅遊環境施政理念,特設置「臺東縣政府公共空間友善標 示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縣公共空間友善標示推動策略。 (二)研議本縣公共空間之整體規劃、設計及其配套環境設計。 (三)協調本縣公共空間友善標示建置之分工。 (四)審議各公共空間標示建置計畫。 (五)協助本縣公共空間標示多語譯音。 (六)評估本縣公共空間友善標示執行成效。 (七)其他有關本縣公共空間友善標示作業推動事宜。
|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參 議或秘書兼任,委員七至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以下單位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建設處。 (二)本府觀光旅遊處。 (三)本府民政處。 (四)本府文化處。 (五)本府原住民族行政處。 (六)本府教育處。 (七)本縣警察局。 (八)本府計畫處。 (九)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代表機關擔任委員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由專家學者擔任委員者,任 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
|
四、綜合業務組為配合計畫推動需要,籌備召開各項會議,並負責協調、 行政支援及綜合性工作,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人員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
|
五、本小組於召開委員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單位代 表及本府各相關單位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
|
|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
|
七、本小組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