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臺東縣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八條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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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東觀光夜市清潔服務費及使用管理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座位區每一攤格每營業日新臺幣四百元。 二、非座位區每一攤格每營業日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三、超用電費者以每攤格用電之總功率瓦數為計價標準,總用電數二百五 十瓦至五百瓦者加收新臺幣五十元;五百零一瓦至一仟瓦者加收新臺 幣一百元;一千零一瓦以上者加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前項費用,遇雨天以半價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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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標準所訂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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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觀光夜市成立管理委員會或自治組織並委託經營管理時,受託經營管理者 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依受託經營管理合約之約定,不適用本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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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