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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之水土保 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核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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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作業: (一)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1、組成委員會審查之。 2、委員會組成: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府農業處長兼任召 集人,副處長或水土保持科長兼任副召集人。召集人或副召集 人,應隨其本職進退。其餘委員組成如下: ( 1 ) 學者專家三至五人。 ( 2 ) 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一人。 ( 3 ) 本府農業處一至二人。 3、審查委員圈選: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依第三點建立 之名單,依照年度或逐案簽請首長核定。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 大小、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者,得酌情增減審查委員人數。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本府農業處水土保持科自行審查,並得邀 請學者專家協助審查或依前款規定組成委員會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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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委員應具水土保持相關之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由本府農業處於 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度之委員建議名單簽報首長核定;必要時,得 另專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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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會之運作: (一)會議主持人:委員會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 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兩者均未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召集人 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出席人數: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三)決議:處理決議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水土保持義 務人及承辦技師等相關人員應暫時離席。 (四)審查意見處理及確認:經委員會決議,無需再行召開會議者,水土 保持義務人應依審查意見修正,分別致各審查委員確認後,並製作 核定本(審定本)之檢視本送本府檢查後,再通知製作核定本(審 定本)送府發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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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聘委員,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及 審查費;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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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八份,簡易水 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本府審查。審查之結果 ,由本府函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水土保持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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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於核(審)定 時,應加蓋核(審)定章及騎縫章六份;其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四 份,本府備查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