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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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設籍且實際居住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年滿六十五 歲列冊之低收入戶老人或中低收入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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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補助原則如下: 一、補助改善老人現住宅設施設備,以維護老人生活安全與品質為原則。 二、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整。 三、已接受本辦法補助者,同一住宅或同一申請人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四、已接受政府其他相關住宅改善補助者,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五、已接受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補助者,就該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 ,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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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辦法申請補助改善項目如下: 一、屋頂防水、排水。 二、室內給水、排水及壁癌處理。 三、衛浴安全設施改善。 四、空間照明改善。 五、廚房、臥室安全設施設備改善(不含各類電器用品購置)。 六、住宅無障礙、防跌安全設施設備改善。 七、其他必須性之居住安全相關設施設備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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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補助: 一、申請尚未核准前申請人戶籍遷出、死亡或進住老人福利機構。 二、未獲本府核准前即進行改善工程。 三、未按本府核定補助項目施工。 四、申請改善項目之住宅主體為違章建築。 五、以不實之證明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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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證明文件正本。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及印章。 四、全戶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五、土地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一)自有房屋及土地: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可資證明文件。 (二)非自有房屋及土地: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所有權人修繕同 意書,如為租賃房屋,須附簽約自本年度起,核算三年以上經法院 公證證明或村(里)長簽章證明之租賃契約書影印本。 六、改善工程估價單影印本(應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 及總價等,且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七、申請改善項目施工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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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應審查申請人檢附文件、申請補助項目及金 額,符合規定者函送臺東縣政府(以下稱本府)複核。 本府審核後,將核定結果函請鄉(鎮、市)公所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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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申請人於住宅改善工程完竣後,檢具下列文件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 公所查核後函送本府核撥補助款: 一、支出原始憑證。 二、改善工程估價單正本。 三、申請人存摺帳戶封面影印本。 四、核定補助項目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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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申請人應配合本府或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派員勘查改善前之住宅 環境或勘驗改善成果,如發現改善不實者,得撤銷補助或追償已領之補助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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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當年度預算用罄時,停止受理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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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