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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實施電子表單派車暨車輛修繕管理依本 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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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公務車輛數量有限,為使公務車輛之使用發揮最大效益,達到資 源共享、公開化、透明化之目的,電子表單系統將新增派車暨修繕功 能,以利公務車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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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公務車輛除縣長、副縣長、秘書長之專用車輛及其他確實因業務 需要,無法支援並經首長(或授權人)核准之特殊用途車輛外,其餘 車輛之申派、修繕悉應依電子表單系統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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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公務車輛除查緝、巡防、保護個案、安全維護及其他特殊功能用 車外,皆應標記「臺東縣政府」字樣,以利公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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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單位使用公務車輛應以電子表單申請,並依「臺東縣政府實施 公務車輛線上申請派車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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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申請使用同一輛公務車輛時,得跨日申請,如非同一輛公務車 輛,請分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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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各單位公務車輛除車輛財產保管人外,應由各單位副處長(或指
派一名技正、專員以上人員)擔任單位內車輛管理人,單位內車輛應
經其核派後始得使用;行政處之車輛管理人由辦理公務車輛承辦人擔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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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有使用公務車輛之必要者得申派公務車輛, 唯應以單位內之公務車輛優先派遣,如確實因單位內車輛不敷實際公 務需求或單位內無(空)車可供派遣時,方可在徵得他單位之同意後 ,申請跨處派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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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各單位,如所屬公務車輛無使用、損壞、維修或其他特殊情況經 首長(或授權人)核准者,基於資源共享原則,車輛管理人不得無故 駁回他處派車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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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派公務車輛之人員,經完成同意派車流程後,應將派車申請單列印 出,以憑向車輛財產保管人領取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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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務車輛之申請作業完成後,應於原訂用車時間開出場,如因業務 執行期程變更,應立即上線「註銷」,不得無故佔用,若無特殊原 因,經查佔用公務車輛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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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單位申派公務車輛之人員,於車輛出場前,務請核對車輛出場時 之里程數,須與上次車輛回場時所報結之里程數相同,如非特殊情 形並敍明原因外,不得任意修改回報單上之出場里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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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府公務車輛使用完畢,申請人應於當日內填寫回報單,以利下次 車輛之派遣,如無法於當日內完成者,亦應於翌日上班時間之中午 12 點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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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回報單之出(回)場前(後)里程數,起訖地點、時間、油料、用 車人數等欄位,應詳實填寫,經查如有偽造,依相關法令規定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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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人將回報單填寫完畢,經駕駛人(申請人與駕駛得為同一人) 、車輛管理人線上簽核,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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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單位公務車輛之修繕,應於電子表單申請並詳細填寫各項修繕內 容後印出後,依本府請購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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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行政院頒定之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部份 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