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獎助對象如下: 一、私立特殊教育學校。 二、設有特殊教育班之私立學校。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民間辦理之特殊教育學校(班) 。 四、已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
第 3 條 |
辦理有助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應檢附下列資料提出申請獎助: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四、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預期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 |
第 4 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前條民間團體申請事項,得邀集學者專家 、教育、社政、衛政、財政或其他有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核之。 |
第 5 條 |
受領獎助對象應按指定用途使用,本府得視需要派員查核獎助辦理情形。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追回獎助經費並停止獎助三年;辦理成效績優者予以公 開表揚及獎勵。 |
第 6 條 |
本府辦理本辦法所需之經費,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並優先獎助辦理身心 障礙教育者。 |
第 7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