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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規定設臺東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議(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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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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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兒童及少年代表之比例不得低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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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單位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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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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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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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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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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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