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係包含下列教育: 一、學前教育階段。 二、國民教育階段。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
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區分為身心障礙教育方案及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
第 4 條 |
學校實施方案辦理方式應依據校內特殊教育學生的能力與需求,採校內、校際或區域合作方式進行,並得結合學術、社區、醫療、社會福利等資源辦理。 |
第 5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方案向臺東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其程序如下: 一、學校提出申請之方案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通過並作成相關 紀錄。 二、學校檢具方案及相關紀錄,函文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本府召集方案審查小組進行方案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學校修正或 重新申請。 四、申請學校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方案內容執行。 |
第 6 條 |
學校辦理方案之申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個案評估及特殊教育需求說明。 四、實施內容。 五、辦理方式:包含課程及服務方式。 六、辦理時間與進度。 七、師資安排:包含人力資源與職掌。 八、經費概算。 九、預期成效及評估方式。 十、附則。 |
第 7 條 |
學校辦理方案,應依據需求優先遴聘對特殊教育工作意願高者擔任工作,且其資格需符合本法或相關子法之規定。 |
第 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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