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臺東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特殊教育政策之研議。
二、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之審查。
三、年度特殊教育工作執行成效之檢討。
四、反映各界意見以強化特殊教育功能。
五、提供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
之 見。
六、統合教育、醫療社政及職訓等單位意見,提供特殊教
育 整體性服務。
七、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共同宣導特殊教育之實施,以利
無 障礙環境理想之實施。
八、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之發展與諮詢事項。 |
第 3 條 |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
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學者專家、
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
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
表為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續聘任;必要時得邀
請與該次開會議題有關相關單位代表列席參加。
本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
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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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主辦特教業務之科長兼任之,
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之事務,所需之工作人員由
教育處特教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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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會應至少於每學期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
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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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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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
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