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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計畫執行效能管考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府計研字第00三七三八號函頒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卅一日計研字第00七二五三九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府計管字第095300227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府計管字第097302350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府計管字第100304901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府國企字第1060153987號函修正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對於本府核定補助計畫之執行效能,特依據「臺東縣政府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四點訂定本規定。
二、考核項目及計畫內容
(一)考核項目:
1計畫執行進度控制情形。
2計畫目標達成情形。
(二)列管計畫項目:
1災害復建工程:本府審查核定補助各公所執行之計畫。
2核定補助各公所之相關計畫。
三、考核對象為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四、作業程序如下:
(一)列管計畫項目核定:
由本府國際發展及計畫處就核定補助基本設施計畫列管,並函知各公所。
(二)定期上網填報規定如下:
1作業計畫建檔:列管計畫核定後,依限就各案填報預定完成日期及各月份預算分配數,以為管考依據。
2執行進度建檔:每月七日前就各列管計畫上網填報執行進度,以利進度
控管。
3落後原因建檔:如有預算執行率或查核點進度落後者,須上網填報「落後原因及解決對策」
(三)管制方式
由各公所研考員建檔列管,並定期追蹤填報情形。
五、考核方式如下:
(一)以書面方式辦理,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查證。
(二)考核項目及配分如下:(考核評分表格式如附表)
1定期上網填報時間:占百分之三十。
2作業計畫期程變更或標案註銷:占百分之十五。
3定期上網填報內容及品質:占百分之十。
4年終進度控制結果:占百分之三十五。
5計畫項數及金額佔總列管計畫項數及金額之百分比:占百分之十。
六、本項考核結果列入本府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計畫及預算考核之成績計算(年度內無列管計畫項目核定,本府將以八十分計算)。
七、本要點所需作業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