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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避免危害發生,對施工中違章建築,
採立即強制拆除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並期有效遏止違建產生,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 依本作業規定應立即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款要件
者:
(一) 施工中之違章建築,屬於依法無法補辦手續者。
(二) 施工中之違章建築,構成危害公共安全者。
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違建查報人員就其轄內發現前點之違章建築時,經
查明確認後,應填具「違章建築查報單」,函報本府於五日內複勘,
屬實者本府即填具「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函」送違建人收執或現場公告
拍照存證。
四、本府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函」送達違建人之次日起30日內排定日期
執行拆除,依違建面積、材質租僱必要拆除機具、人力或由得標廠商
依開口契約規定執行拆除作業。
五、違章建築拆除完竣後,依程序填具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並檢附拆除前
後照片辦理結案。
六、符合本作業規定要件之違章建築執行拆除時,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六條規定,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