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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八十一條之二案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行政執行之公平
性,減少行政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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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之程序如下:
(一)有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之情事者,由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作成
處分,並將該處分書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受處分人,俾受處
分人於限期內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之義務。
(二)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縣各地政事務所進行催繳作
業,若經催繳仍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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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裁罰基準如附表;買賣雙方各該負擔罰鍰之金額依以下「罰鍰分攤原則」分攤:
(一)買賣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二)買賣雙方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三)買賣雙方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四)賣方出售非基於自身意願者(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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