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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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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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幼兒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建議。
二、提供幼兒教育規劃、協調及宣導之諮詢。
三、其他有關推展幼兒教育之諮詢事項。 |
第 3 條 |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代表。
二、本縣衛生局代表。
三、本縣社會處代表。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
六、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
七、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八、家長團體代表。
九、婦女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本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縣長就委員中聘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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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
第 5 條 |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能出席者,除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但民間團體
代表人擔任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應為該委員所屬團體成員
為限。 |
第 6 條 |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 |
第 7 條 |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團體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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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非本府所屬之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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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