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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率及使用費率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10177009B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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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東縣政府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廣告空間,應優先
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之廣告空間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廣告刊登申請。
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所提供之廣告空間,若須收費,應給予六折之優惠費率。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