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與第五項及非營利幼兒
園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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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適用於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縣立幼
兒園、鄉(鎮、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公立幼兒園)、私立幼兒園
及非營利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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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當月教保
服務日數計;就讀月數,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全學
期教保服務之月數計;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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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
用。
二、雜費:水電費、行政業務費及其他費用。
三、代辦費: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各項用品、學習材料等;惟不得支
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之各項學習活動等;惟
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能)活動等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燃料費及服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及服
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油資、保養修繕、保險、規費、服
務費及衍生之費用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
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八)家長會費: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成立家長會之幼兒園
始得收取, 用以支付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幼兒教保活動相關用品,且應視家長個別需求,幼
兒園不得強制要求購買或參加。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其收費項目、收費額度及
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等由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幼兒園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且
不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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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公立幼兒園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
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
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並於
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於各幼兒園網站、教育部及本
府指定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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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以就讀當日起算,按比例核實收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
理。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
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
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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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退費基準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註冊後開學日前,已繳費者全額退還;開學日後未逾二星
期者,學費退還三分之二;開學日後二星期以上未逾四星期者,
學費退還二分之一;開學日後逾四星期者,不予退費。
二、雜費:依幼兒就讀月數退費。
三、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
理。
四、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退費;以月
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
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數額
及退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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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幼兒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以上(含例
假日),應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及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
不予退費;按月或按時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含
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及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
餘項目不予退費;按月或按時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
之點心費及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
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按月或按時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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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午餐費退費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午餐費退費對象:有繳交午餐費之幼兒園教職員工生。
二、午餐費退費原則:
(一)繳交午餐費後無故未參加午餐者或未完成退費申請程序者
不予退費。
(二)請假並於請假日三日前完成退費申請程序者,退還請假期
間之午餐費,但午餐供應契約如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因天災、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因素停止上
班上課,由幼兒園主動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
(四)因國定假日停止上班上課由幼兒園主動退還停課期間之午
餐費。
三、午餐費退費申請程序:
(一)午餐費退費申請程序及申請表件由幼兒園自訂,並將其置
於學校網頁,俾提供退費申請者使用。
(二)學期間請假或申請停餐且完成退費申請程序者,幼兒園應
於次月月底前退還申請者請假期間午餐費至申請者帳戶,
無帳戶者以現金退還。
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午餐費退費方式準用臺東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
餐供應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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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及退費收據,分別註記收退費基準、
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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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
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依應相關稅法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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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幼兒園收退各項費用,有違反本辦法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除依本法
處罰外,違收部分應立即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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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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