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臺東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
,特設臺東縣獎勵民間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要點。 |
第2條 |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投資獎勵申請案資格條件之審議。
(二)投資獎勵申請案獎勵項目之審議。
(三)有關投資獎勵案之協調、推動及整合等事宜。
(四)其他應經本委員會審議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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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指派委員一人擔任;
委員四人由主計處處長、行政處處長、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處長、建設處處
長兼任,餘三名委員由臺東縣商業會、臺東縣中小企業協會及臺東縣不動
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長擔任。
為配合審核個案之需要,得另邀相關學者專家、業界代表或本府人員二至
三人列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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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該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
利益者。
(二)本人、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
代理關係,或曾參與申請案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者。
(三)委員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
人之關係者。
(四)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主任委員得令其迴避。 |
第5條 |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派員兼
任,辦理本委員會幕僚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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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本委員會會議之舉行,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代理人員出席。
第一項之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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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第8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