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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國民中小學處室員額編制,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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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二)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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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處室組別員額組織,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國民小學行政組織(參照附表一):
1.十二班以下者,設二處室二組。
2.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設三處室八組。
3.二十五班以上者,設四處室十二組。
4.開設特殊教育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達二班以上者,得另加設特殊教育組。
5.學校轄有分校者,另各置分校主任一人。
(二)國民中學行政組織(參照附表二):
1.六班以下者,設三處室二組。
2.七班至十二班者,設四處室六組。
3.十三班至五十班者,設四處室十組。
4.五十一班以上者,設四處室十二組。
5.開設特殊教育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達三班以上者,得另加設特殊教育組。惟五十一班以上者不再加設特殊教育組。
6.六十一班以上者,學校應敘明實際需求,經本府核定後,得置副組長一至三人。
7.學校轄有分校者,另各置分校主任一人。附設補習學校達三班以上者置主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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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班級數之認定,係採計本府核定有案之普通班及特殊班(特教班、藝才班、體育班)之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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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室組別總額採總量管制原則,得由各校依校務發展需要自行訂定,或參照附件處室組別總額編制標準表內選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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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處室職員編制依據「臺東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職員員額編制設置要點」辦理。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據「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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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視財政狀況及實際業務需要,得在規定員額限度內,調整人員之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