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民眾妥善處理寵物遺體,避免屍體隨意
棄置以確保縣民健康及環境衛生,並兼顧飼主對寵物之情感,依據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 2 條 |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東縣動物防疫所。 |
第 3 條 |
本標準所稱寵物,係指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犬、貓及其
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
第 4 條 |
寵物遺體集合焚化收費方式如下:
一、未滿十公斤:每隻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每隻新臺幣八百元。
三、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三十公斤:每隻新臺幣一千元。
四、三十公斤以上,未滿四十公斤:每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四十公斤以上:每隻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人依規定辦理申請手續後,應將寵物遺體交付執行機關冰存,
並統一排定日期時間集體焚化處理,申請人不得要求單獨(爐)
或擇定時間焚化及索取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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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寵物遺體單隻焚化收費方式如下:。
一、二十公斤以下每隻新臺幣三千元。
二、逾二十公斤者,每增加一公斤重量加收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一
公斤則以一公斤計算。
申請人依規定辦理申請手續後,應將寵物遺體交付執行機關冰存,
待排定日期時間焚化處理後,通知申請人取回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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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標準規定之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申
請退費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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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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