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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富山漁業資源保育區(以下
簡稱保育區)管理,維護漁業資源,以延續地方產業並引導遊客認識
與欣賞台東海域地區環境資源,結合熱忱人士,特設臺東縣政府富山
漁業資源保育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協助本府漁業產業發展,並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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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隊隊址設於臺東縣卑南鄉富山村12鄰杉原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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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隊受本府農業處指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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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隊之組織及職責如下:
(一)本隊係由自願從事無酬志願服務者組成。
(二)本隊設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一人由隊員票選,一人由隊長
指定),由隊員組成,隊長綜理隊務及各項協調事項。副隊長襄
助隊長協辦事宜。
(三)隊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最多兩任;副隊長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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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團員資格如下:
(一)參加本府培訓課程,並經完成訓練階段,且領有結業證書者。
(二)具解說專長或經相關單位訓練通過表現良好經本處審核通過者,
得不經培訓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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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工職責如下:
(一)協助本府對該地區宣導活動。
(二)協助遊客安全宣導與遊客危害海洋生物及破壞環境生態行為之勸
導。
(三)非法採捕行為及其他違規事項之告發。
(四)協助查證未申請進入保育區之動力機械機具。
(五)協助解決保育區環境破壞與汙染問題。
(六)志工應服從本府農業處及本隊之各項決定。
(七)志工每個月原則須服務二次或六小時以上(不含幹部會議及月例
會出席時數)。
(八)志工有參與各項會議、活動之權利及義務。
(九)志工有協助志工幹部完成交辦任務之義務。
(十)隊員並應尊重志工隊領導,不服領導者予以規勸,規勸無效者得
予退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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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服務時間:由志工隊每期排定服務時間輪值表經公布後實施,並
副送本府農業處漁業科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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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志工服務地點:依臺東縣政府99年7月6日公告的富山漁業資源保育區
範圍及其向陸上延伸之海灘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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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志工服務須知如下:
(一)值勤時應保持儀容端正,穿著志工服務背心及佩帶服務證。
(二)服勤時應遵守服務場所各項規定、按時簽、退到,如因故未能前
來,應事先告知,並完成請假手續。
(三)隊員不得涉及公權力行使及機關之內部管理。
(四)隊員不得以志工身份從事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的行為。
(五)志工有責任維護本府之聲譽,未得本府同意不得代表本府對外發
言。
(六)隊員倘有違悖本要點之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時,損及本府名譽或
造成業務的困擾者,經查核屬實時,撤銷其隊員資格。
(七)定期召開志工月例會乙次,隊長為當然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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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志工福利如下:
(一)原則上為志願性無給職,但得視本府預算編列狀況,按實際到勤
紀錄,發放誤餐費(含交通費)補貼代金。
(二)本府得於經費許可範圍內舉辦志工聯誼活動。
(三)本府農業處各類出版品優先贈送。
(四)依服勤次數或特殊績優表現予以表揚獎勵。
(五)擔任志工期間享有保險,紀念品及制服供給(視活動性質而定)。
(六)其他活動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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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查考評機制如下:
(一)每三個月志工隊彙整志工值勤時數,送志工承辦人備查,並於每
年結束時,收回服務手冊登記時數。
(二)服勤時數以三個月為一季結算,一季未達十八小時者(不含幹部
會議與月例會出席時數),先由志工隊隊長負責聯繫了解;若無
相當之理由且下一季仍未改善者,則由本府通知暫停其服務資格
。
(三)審查考評小組由本府農業處漁業科科長、志工承辦人及志工隊隊
長、副隊長組成,由本府農業處長或副處長或專員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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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志工停止服務離隊時,須辦理離隊手績,並繳回服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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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隊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編列經費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