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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在校非原住
民學生能安心就學,並予以提供住宿及伙食費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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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為住宿於學校宿舍之非原住民在校住宿生,並應符合下列資
格: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經學校證明確有經濟困難者,並專案報府簽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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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符合補助對象所列資格者,得依規定申請住宿及伙食費用補助。
(二)本補助分為上下兩個學期,依各校住宿生名額每學期核實補助;每學
期每人之住宿及伙食費用補助合計為新臺幣陸仟元整。
(三)經費核定後,因故退宿者,學校應按比例繳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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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非原住民在校住宿生於每學期開學時,應檢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
經學校證明經濟確有困難者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本補助以抵
繳應繳之住宿及伙食費用。(所檢附之證件,以開學前二個月內之證件為
限。)
(二)學校應於開學時,依前項規定審核非原住民學生相關證明文件之後,備妥
申請名冊及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陳報本府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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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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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應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負責辦理非原住民學生之住宿及伙食費用之
請領及管理事宜,並應審慎審核非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件,經本府訪視發現
有審核不實情事者,除繳回溢領之補助款外,並懲處相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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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若有補助對象及經費之特殊情形,得專案報請本府核備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