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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為提供學生充足完善之學習環境及資源,補助各國中小充實及改善音樂、舞蹈等藝文教學設備,豐富學生藝術學習機會及內涵,深化學生藝術與人文素養,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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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臺東縣所屬國民中小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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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
(一)藝文教學設備補充。
(二)音樂、舞蹈團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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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 為落實及發揮經費使用效益,且符學校教學及發展藝文特色需求,依下所列為補助順序(每校以一項為原則)。
1. 校內具有該申請項目專長師資,且歷年皆參加本縣藝文比賽,並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比賽成績優異者。
2. 校內具有該申請項目專長師資,且歷年皆參加本縣藝文比賽。
3. 校內無該申請項目專長師資(師資來源為外聘),且歷年皆參加本縣藝文比賽。
4. 支援臺東縣政府辦理各項藝文活動之學校者。
(二)因情況急需,雖未符上列補助順序,得由本府依個案認定,專案補助。
(三) 補助額度:每校每年度以不超過肆拾萬為原則。惟因特殊需求經本府同意專案申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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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程序:各校提送計畫及相關文件送府。
(二)申請文件:
1.計畫書:(請以A4雙面印刷,一式3份)
(1)內容直式橫書,統一裝訂左側。(如附件)
(2)老舊教學設備欲更新另檢附原設備資料(現況照片、購置日
期、使用年限、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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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作業及流程:
(一)審查作業
1. 年度所匡列項目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查。
2. 由業務單位依審查原則初審,就書面資料予以審查核定,並得視需要赴申請學校訪視。
3. 未符合本原則者,不予補助。
(二)審查期程
1. 計畫提報時間:上半年為3月份,下半年為8月份,確定期程另函通知。
2. 審查及核定時間:4月上旬、9月上旬。
3. 經費執行時間:11月30日前執行完竣。
4. 因特殊原因得敘明事由,專案報請本府審查。惟如無法於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或不得辦理經費保留項目,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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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了解各受補助學校執行情形,本府教育處將組訪視小組並擇校抽訪,訪視結果將作為下次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二)受補助學校要於下一年度至少參加一項縣內各種藝文比賽(如舞蹈、美術、音樂、戲劇)或全國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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