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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臺東縣彩繪人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理臺東縣境法律宣導、地方公益及兒童少年福利,特設審議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推動本基金規劃、執行及督導等事宜,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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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七人,其中委員人數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均無給職,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本府代表二至五人。(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並賦予表決權)
(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代表二至四人。
(三)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代表一至三人。
(四) 專家學者、熱心社會公益人士、團體四至六人。
委員任期二年,由本府聘任之,期滿得續聘。
委員未出席會議連續達三次者,應提出委員會討論,並依決議辦理。
委員因故出缺或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縣長兼任之,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縣長指派縣政府成員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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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 各界捐款之監督稽核事項。
(二) 各界捐款之管理及審議動支事項。
(三) 本基金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 本基金之預算及決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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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一)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之入款。
(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經緩刑宣告及協商處分入款。
(三) 公益彩券收入提撥之經費。
(四) 社會各界捐款。
(五) 基金孳息收入。
(六)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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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基金補助項目如下:
(一) 有助於促進法律宣導、地方公益及兒童少年福利之事項。
(二) 本委員會基於公益主動發覺之應辦事項。
(三) 其他經本委員會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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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但下列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一) 本設置要點之修正、廢止。
(二) 解散基金。
委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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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委員會置執行袐書一人,辦事人員若干,由本府有關單位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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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凡符合急難紓困補助條件,且本年度內已接受政府或其他相關公益團體相同項目補助者,該項目不得申請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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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經本委員會核定補助之計畫項目,應將相關資料帳冊送主任委員核章撥款,並妥善列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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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基金以政府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次一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書,並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編製上一年度業務報告、決算書及財產清冊供本委員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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