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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案
件及非都市土地重點景觀地區申請案件,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及臺東縣景觀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成立
受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專案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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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涉及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案件:
(1)受理審查非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在執行或事實認定上存在疑義
之申請案件。
(2)受理審查非都市土地屬山坡地範圍內之變更編定案件。
(3)其審查作業程序依據內政部訂定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
點第 5 點規定附錄三之一辦理。
(二)涉及非都市土地重點景觀地區申請案件:
(1)建築基地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或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開發案。
(2)公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
尺以上。
(3)本縣境內道路橋梁系統設計案及通往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主
要道路。
(4)其他經本府認定建築申請案有妨礙景觀或公共利益之虞並經公
告。
(5)其審查作業程序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1 條各條款規
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檢具景觀計畫書圖召開
本小組審查會議等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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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涉及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案件設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
人,分別由本府祕書長及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單
位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建設處副處長。
(二)本府農業處副處長。
(三)本府地政處副處長。
(四)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五)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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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之一、本小組涉及非都市土地重點景觀地區申請案件設置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縣縣長及副縣長兼任,委員九人至十五人
,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主管(建設、農業、地政、環保及目的事業主管單
位主管等相關單位主管人員)。
(二)具有建築設計、景觀規劃、自然人文生態利用及其他相關專門學
識經驗之專家或學者。
前項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一
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單位主管人員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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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由地政處相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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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倘召集
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副召集人或指派委員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
自出席會議,但由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
代表代為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提供意見及表決。
本小組會議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本小組並得以會簽(會稿)
陳核方式運作,必要時得赴現場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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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單位主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及旅運費,所需經費依照預算程序及有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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