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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 為服務遠途申請人申辦登記
案件,減少其往返次數以節省時間、交通成本,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效
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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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及範圍:
(一)適用對象:受理跨縣市及本縣離島地區申請人(含代理人)主動提出
者。
(二)適用範圍:本國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所得辦理先行審
查:
1.簡易案件:指金融機構抵押權塗銷、住所變更、更名、書狀換
給、門牌整編、簡易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統一編號、住址及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案件。
2.筆棟數合計不超過五筆、申請人合計不超過五人、連件件數合
計不超過三件之下列案件:
(1)本國人申請之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但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
之一規定處分之案件不適用之。
(2)本國人申請之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
(3)本國人申請之所有權拍賣移轉登記。
(4)預告登記及塗銷預告登記。
(5)抵押權設定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3.書狀補給登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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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程序:
(一)收件:申請人提出適用本作業要點之案件時,經收件人員審查符
合者,應於登記申 請書加蓋「遠途先審」戳記,並記錄於遠途先
行審查收件簿(如附件)。
(二)計收規費:依規定計收規費。
(三)先行審查:
1.申請案件依決行層級逐級陳核,其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告
知申請人或代理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收
件號數之先後次序及各類案件處理期限表之處理期限辦理。
2.審查結果案件須補正而能當場補正者,即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完
成補正;不能當場完成補正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
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或代理人領
回或寄發補正通知書。
3.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以書
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或代理人領回或寄發
駁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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