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宣導民眾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列冊管理政策,瞭解民眾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因,並協助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擴大為民服務效能,以建全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府所轄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於公告當年轄區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案件期滿後,辦理實地訪查。
|
|
三、受訪查對象為列管公告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且設籍於本縣之繼承人。
|
|
四、訪查人員由各所遴選熟悉繼承登記法令之人員擔任。
|
|
五、訪查人員應先查明受訪查對象姓名及住址,並於實地訪查前先行函文告知受訪查對象並獲得同意後、確認訪查時間及受訪查對象再行訪查。
|
|
六、訪查人員以一至二人為原則,於實地訪查時應配戴識別證,並應依規定辦理差假手續,並經核准後始可外出。
|
|
七、訪查人員於實地訪查時,應先說明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列冊管理政策,並請受訪查對象儘速辦理繼承登記。
|
|
八、訪查人員於實地訪查時,應依臺東縣各地政事務所協助民眾辦理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案件實地訪查紀錄表(以下簡稱紀錄表,如附表)逐項訪問並詳予填載。訪查結束後,應請受訪查對象於記錄表內簽章。
|
|
九、訪查人員於實地訪查時,應就如何申辦繼承登記詳予說明及提供相關書面資料以供參考,並告知服務電話,提供受訪查對象日後之洽詢服務。本府將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原因彙整後,作為擬訂相關政策之參考。
|
|
十、實地訪查作業結束後,各所應於當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彙整訪查記錄表,於簽奉主管核示後,報本府備查。本府得依實地訪查作業辦理情形,納入年度各所業務督導考核評分項目。
|
|
十一、每年實地訪查作業結束後,各所得就訪查人員之訪查績效簽報敘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