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為民服務效能,使土地登記、測量及複丈案件得於本縣任一地政事務所跨所收件,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轄區所:係指土地管轄之地政事務所。
(二) 受理所:係指受理非管轄區土地登記案件之地政事務所。
|
|
三、 本府所轄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受理非管轄之土地登記、測量及複丈案件時,應填寫「臺東縣各地政事務所跨所收件統計簿」(附表1),並對申請人之身分進行核對,核對完成,於登記、複丈申請書加蓋「核訖身分」章戳並加列轄區所別;如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所訂登記義務人身分之審認,不屬本項業務辦理範圍。
|
|
四、 各所受理非管轄之土地登記、測量及複丈案件時,應即檢核申請書及附繳證件、委任關係、聯絡方式及領取方式;如需申請辦畢郵寄到家者,應填寫「登記、複丈案件辦畢郵寄到家申請書」(附表2)及收取郵資(附表3)或等額郵票。
|
|
五、 各所受理非管轄之土地登記、測量及複丈案件時,逐案電話告知轄區所,並洽詢有關非地政士之代理人有無超過送件之限制等事宜,並將案件連同「登記、複丈案件辦畢郵寄到家申請書」以公文函送轄區所,轄區所收受跨所案件時應填載登記案件紀錄簿(附表4)或測量、複丈案件紀錄簿(附表5)。
|
|
六、 跨所代收案件辦畢後,民眾選擇親自領取者,代收機關須於函送公文中敘明;如無須繳納規費及檢還文件或繕發權狀者,登記或複丈完畢後以電話告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
|
七、 跨所代收案件寄達轄區所時,轄區所應以電話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及受理所案件送達日期。
|
|
八、 跨所代收案件倘需補正,由轄區所先以電話告知申請人補正事項,並以郵寄方式檢還案件以利申請人辦理後續補正事宜;案件駁回時,亦先以電話告知並郵寄檢還登記案件申請書及其附件予申請人,並副知受理所。
|
|
九、 跨所代收案件辦畢後,由轄區所聯繫申請人或代理人繳納地政規費事宜。
|
|
十、 跨所代收案件因逾期申辦應課予罰鍰者,由轄區所審查人員以電話告知申請人或代理人裁罰情事及罰鍰數額,並以郵政送達方式函送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及繳費單。
|
|
十一、 各所應於次月5日前統計上月代收案件統計表(附表6)報本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