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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便民服務,提升民眾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之便利性,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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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以居住本縣轄區範圍內,向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申辦各類登記案件未能檢附印鑑證明,且無法親自到場之年邁、身心障礙、重症或其他原因(如坐月子)等民眾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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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利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至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現場提出申請本要點服務,應填寫紀錄表(附件1),並經批示後由專人到府辦理核對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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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申請到府服務作業,各所應按月填寫「受理到府服務案件數量統計表」(附件2),於簽奉主管核示後,並於每月十日前報府備查。本府得依受理申請到府服務辦理情形,納入年度各所業務督導考核評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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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人員以一至二人為原則,於外出實施到府服務時應配戴識別證,應依規定辦理差假手續,並經核准後始可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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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年各所得就受理申請到府服務之服務人員之實施績效簽報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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